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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(1)

外经贸部有钱,是公认的吃香单位,

他们自己有大楼,有内部招待所,平时的香烟都是中华、茶叶都是名牌,跟陈奇喝的高碎可不一样。反正他过来暂住,充分体会到了外经贸部的福利待遇。

陈老师,开会了!

嗯!

陈奇刚匆匆吃了饭,拿着昨晚熬夜整理出来的一份提纲出了房间,戴涵涵在外面等着一一她是被调过来当助理的,自己人用着顺手。

戴涵涵激动的不得了:想当年我只是个没工作的知青,一眨眼我都能来这种场合啦!

外经贸部的大楼应该是眼下最忙碌的地方了,各路人马进进出出川流不息,

每时每刻都在召开会议,有的甚至挑灯夜战,睡在会议室。

二人来到一间专门给他们配备的会议室,人员都到齐了。

陈奇负责两项内容:音乐唱片、计算机软件。今天先研究音乐唱片的方案。

我们开会!

他只说了一句开场,便道:我们不用管什么唱片,叫音像制品就行了。国内盗版音像制品泛滥,这是事实,但不能因为是事实,就被美国佬牵着鼻子走。

首先我提醒大家:我们肯定会完善法律、

那还要谈判干什么?直接投降算了。

佟团长已经说了,我们要基于国情出发。今天请到了几位法律专家,先讲讲关于音像制品保护的规定。

哗哗哗!

礼貌性的拍手后,专家也没有废话,捞最干最干的说:我国音像制品是算在著作权法里的,去年国家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,马上就要实施。

里面明确了对盗版音像制品的定义,明确了违法行为,但尚未明确执法与处罚标准。我们要应对美国佬的调查,首先得完善这些。

著作权法已经通过了,不能临时修改吧?陈奇问。

当然不能!但我们可以提议,临时出台一则补充条款,把处罚标准加进去如果单独出一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呢?陈奇又问。

咦?

法律专家眨眨眼,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,道:也不行!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、再补细节。音像制品已经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之内了,无需另起炉灶,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。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标准。

原来如此!

陈奇点点头,专家却问:美国人只针对音乐,没针对电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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