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我曾经起意过他们的那种公司形式做生意的惯常做法,归国后也对葛家那些做生意的做法都做了些了解,我不知道你们和葛家做生意上有没有什么差别,另外对西洋那些所谓的公司,你又了解多少?”
“杨家和国内大部分合伙生意人都一样,自己吃不下来的生意,或者是钱不够,又或是营生上差不多时,找别人一起合作,大家共同发财。各家按比例出资,主家来操持,事后各家按当初约定的比例分红,主家通盘,各家要么是只参加几个盘口,或者不参与盘口,只拿年终的干股分红。就是弄个契约来,约定些事,大家同意后,摁上手印,各自留存,这事就算成了。至于国外的那些说是公司,说实在话,不大清楚,而且打过交道的往往都不大,大一些没交道。小的那些还多是国内人为了时髦,起的这名,多也是弄个契约,几个人一起出资,主家负责买卖这些。”
“嗯,你说的不差,国内外在这方面的行事上,其实本质上差别是很小的,但细微处却有着很大的差别,也正是这些细微的差别才反应出这生意本质上的不同来,这点不同就是根本上的不同。这里说的就是这个契约,两种契约的差别非常的大。国内的契约一般都简单的很,只是约定出多少钱,做的是什么事,谁来做,事后怎么分红,而且往往多是一锤子买卖,这一单完了,下回接着再重新来,主要靠大东家的信誉来维系。这个契约在顺风顺水、没有问题的时候,自然你好我好大家好,但一旦出现些问题,主要能靠的就只是大东家的信誉来担保了,大东家信誉好,自己受损失把窟窿给别人补上,信誉不好,干脆卷了东西跑路,官家都不大理这种事。这明显都是要不得的,生意按说也不该这么来做,这要的是生意只能稳赚不赔,只世上哪有这般好事?所以说大家在这契约里各方利益得失并不对等,尤其是对大东家并不总是有利的,而西洋方面在契约上在这点上就有相当的可取之处了。当然了,因为大东家在整个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,所以他能享受到更大的利益或是承受最大的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,只是我们的契约只说了一个大方向而不具体,其他出资的人只看最后的分成,不说亏了,就是赚得少也不行,这样的话,那种合作并不长久。西洋的则不然,它把你在生意中的大部分方面说的很详细,也有相对应的解决办法,把双方当成长期的合作伙伴,同时把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,让大东家不能损公肥私的同时,又不会在在公司利益受损的时候,成了只有自身吃亏的失败者。当然了大东家要对合作伙伴的利益负责是一定的,这也是大家合作的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