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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章 审结(4)

就在两人准备离去的时候,修理厂的老板手拿陈益刚才所给的资料,奔跑追来。

“警官!警官!”

陈益停住脚步回头。

老板指着资料道:“这件事是真的?”

陈益点头:“当然,我以刑警身份向你保证真实性。”

得到肯定,老板深吸一口气,沉声道:“那我愿意出庭作证。”

“来修车那个人就是王八蛋啊!我作证!”

陈益露出笑容:“多谢。”

一个月后,唐一安的案子正式开庭,不公开审理,所有涉案嫌疑人和证人悉数到场。

此案复杂久远,细节线索众多,导致审理过程持续了三天还是没有结果。

郑洋非常负责,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懈怠,每天都要研究卷宗到深夜,为下次开庭做好准备。

终于,在二十天后,此案宣判。

唐一安犯故意杀人罪,诬陷罪,因情节较轻数罪并罚,判处八年有期徒刑。

周之月,李胜国,司马敬犯包庇罪,判处一年有期徒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
双方,皆表示不予上诉。

法律规定,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那么哪些情况是情节较轻呢?

大概有五种。

第一,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。

如果嫌疑人是在受到不法侵害的过程中,出手过重将受害者杀死,符合情节较轻的判定标准。

第二,义愤杀人。

受害者恶贯满盈,其行为已经达到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,被嫌疑人私自处死。

这种情况在历史上还是很常见的,多发生于父母和儿女之间,比如父母对不忠不孝的儿女,儿女对罪大恶极的父母。

第三,激情杀人。

主观上不存在杀人故意,但是在受害者的刺激下失去理智,失控而将人杀死。

这种情况,必须具备几个条件。

首先,必须是受害者的严重过错,导致嫌疑人情绪强烈波动。

其次,嫌疑人必须是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下,失去理智,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。最后,作案时必须是激愤的精神状态,当场实施,而非冷静后。

第四,因受害者长期迫害。

这种情况有案例,是妻子长期遭受丈夫的严重家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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