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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3章 青苗贷惠民(3)

为新的本金,滚动发放。初期规模不求大,先在试点州县稳妥运行,待模式成熟、百姓认可、本息回流顺畅后,再逐步扩大规模。如此,初始投入无需过巨,而长远可期。且‘平边’大业所需军费,主要来自盐铁茶专营、市舶司等新增利源,与此并无根本冲突。”他提出了分级启动、以贷养贷的务实方案。

“其二,防止贪腐。此为新政成败关键。细则如下:一,借贷对象与额度严格审核。由里正、乡老会同州县户曹,核实借贷农户确系贫苦、确有需要,并具结担保,防止冒贷、滥贷。二,借贷流程公开透明。借贷农户姓名、缘由、数额、息率、归还日期,需在村、乡、县三级张榜公示,许人检举不公。三,利息与本金分离管理。所收利息,除必要之仓储、损耗、胥吏补贴(此补贴与回收本息绩效挂钩)外,盈余部分需逐级上缴,纳入国库或本地公用,州县不得截留。四,强化监督与重罚。不仅御史台、按察使加强巡查,更鼓励百姓通过‘铜匦’或直接向巡察御史举报。对于强贷、转贷、加收杂费、刁难百姓等行为,一经查实,主犯从重治罪,家产抄没充作贷本;上官知情不报或纵容者,同罪连坐。五,借贷契约由朝廷统一印制,编号登记,防止篡改。此外,还可考虑从国子监算学、明法科选拔学子,经过短期培训后,派驻各地‘惠农钱庄’协助核算监督,既可防弊,亦可锻炼人才。**”李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到操作细节的防贪设计,显示出深思熟虑。

“其三,息率定价。初步拟定,年息不得超过二成(20%),并根据借贷时间长短、粮食种类略有浮动。此息率远低于民间动辄五成、甚至对本对利(100%)的高利贷,足以体现惠民之本意。至于运营成本,可从利息中支取部分,更关键在于,此举之目的,首在‘惠民’与‘安农’,次在‘盈利’。只要本金能大体保全并缓慢增值,使此策得以持续运行,便是成功。即便稍有损耗,比起农户破产、土地兼并、流民增多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与税基萎缩,这点代价也是值得的。况且,随着规模扩大、运作成熟,亏损可能微乎其微,甚至会有盈余补贴地方。此乃算政治账、社会账,而非仅算经济小账。”他明确区分了政策目标,将社会效益置于单纯盈利之上。

“其四,应对民间反弹。”李瑾的声音变得冷峻起来,“朝廷推行‘青苗贷’,乃为解民倒悬,抑制兼并,稳固国本。凡阻挠、破坏此政者,便是与朝廷为敌,与亿兆黎民为敌!细则规定:一,加强宣谕。州县官员需深入乡里,宣讲‘青苗贷’之利,揭露高利贷之害,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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